由 admin 在 2011, 三月 22 - 13:13 發表
發表於
發文單位:新竹市衛生局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1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00003856號
主 旨:重申醫療機構醫師開立之處方箋應載明之事項,除應依醫師法第13條規定辦理外,為使民眾易於辦識並提升用藥安全性,藥名標示應包括學名及商品名,請 查照並配合辦理。
說 明:
1.依據行政院衛生署100年03月15日衛署醫字第1000200781號函辦理。
2.檢附原函掃瞄檔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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