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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暨食品藥物管理局函有關先靈葆雅藥品相關乙事

發表於

 

發文單位:中華民國藥師公會全國聯合會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2月18日
發文字號:(100)國藥師平字第1000256號
 
主  旨:檢送衛生署「藥物製造業者檢查辦法」第八條、第九條、第十條修正草案公告及提醒醫事人員執業時應配戴執業執照
                      暨食品藥物管理局函有關先靈葆雅藥品相關乙事,詳如說明段,請   查照。

 
詳細公文內容請參閱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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