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團法人新竹市藥師公會會員福利給付實施辦法
103.09.11第11屆第1次理監事會議修正
103.05.18第十一屆第二次會員大會追認
一、 本會為增進會員福利,提供各項福利給付,特依本會章程第二條規定訂定 本辦法。
二、 本辦法除退會者外,凡合於本會章程第五條之會員且入會滿一個月以上者,始得享受本辦法第五項之權利。
三、 會員福利經費,由會員入(復)會時,繳納互助金壹仟元,充作福利給付金。如有不敷給付時,則提請理監事會籌措編列。
四、 福利經費,收支情形,每半年由理事會送請監事會稽核。
五、 會員福利給付:
(一) 喪葬給付:申請時應檢附死亡(因病或意外)證明書,核給賻儀金新台幣
一五○○○元。
(二) 殘廢給付:以榮工保險第六級之殘廢標準,除因犯法致殘者外,申請檢附公立醫院殘廢診斷書,核給新台幣一二○○○元。
(三) 退休給付:凡年滿六十五歲,其在會籍年資累計滿二十年(含)以上,向衛生主管機關繳銷執業執照,停止執業而退休者,核給新台幣一○○○○元,不得重複申請。
(四) 新婚賀禮:限會員本人結婚,申請時應檢附喜帖及戶口資料,核給賀儀金新台幣三二○○元,本項僅發一次。
(五) 其他補助給付:由理監事會專案審核通過核給。
六、 凡符合本辦法第五條第一項時,會員本人之法定繼承人,於三個月內檢具必要文件提出申請,並於藥師證書背面加蓋某年、月、日支領『###』福利給付字樣。
七、 會員死亡者根據訃聞,本會即主動郵寄申請表,送請家屬辦理賻儀金給付。
會員之直系血親婚喪囍慶者,本會根據喜帖及訃聞,按成例辦理。
八、 本辦法若有變更之處,需經理監事會修訂後,會員大會審核之。
九、 本辦法經九十三年度會員大會過後實施,不追溯以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