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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關健保特約負責藥師執行業務所得方面,所需繳納健保保費之計算方式及將「藥費」與「藥事服務費」切割計算,扣繳憑單中不應列入「藥費」等疑義乙案

發表於

發文單位: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3月28日

發文字號:健保桃醫字第1003011967號 

主 旨:有關健保特約負責藥師執行業務所得方面,所需繳納健保保費之計算方式及將「藥費」與「藥事服務費」切割計算,扣繳憑單中不應列入「藥費」等疑義乙案,詳如說明,請 查照。

公文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