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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提升特約藥局藥事服務品質,避免影響保險對象選擇調劑處所之權利,重申特約藥局不得要求留置保險對象未調劑之處方箋。

發表於

行政院衛生署中央健康保險局北區業務組 書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0年10月7日

發文字號:健保桃醫字第1003015132號

詳如附件。

請查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