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 及醫療機構所聘之藥師至少一人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經驗

發表於

轉送食品藥物管理局來函, 有關食品藥物管理局函請各縣市衛生局加強查核負責主持經營藥局之藥師 及醫療機構所聘之藥師至少一人應具備二年以上實際調劑經驗。 詳如附件。

相關公文檔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