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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北區業務組-請於103年2月5日前申報補充保險費扣費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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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民健康保險扣取及繳納補充保險費辦法第10條:扣費義務人,每年1月31日前,將上一年度向保險對象扣取之補充保險費金額,填報扣費明細彙報保險人。每年1月遇連續3日以上國定假日者,扣費明細彙報期間延長至2月5日止。

本署為因應扣費單位的需要,目前除了原使用憑證申報明細資料之外,另新增網路免使用憑證即可申報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資料的功能[路徑:健保署全球資訊網/二代健保/補充保險費作業專區/2-2各類所得扣繳補充保險費明細申報作業(免憑證)],請儘速於103年2月5日前將102年1月至12月扣繳補充保險費之明細資料向本署辦理申報。如有疑問請電洽本署健保諮詢服務專線0800-030-598,我們將竭誠為您服務,謝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