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4, 一月 17 - 11:29 發表
發表於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健保桃字第1033008071A號
101年計有186家醫事服務機構於醫事人員出國期間仍申報; 有34家醫事服務機構於醫事人員住院期間仍申 報醫療費用,請 會員務必遵守相關規定,確實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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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1月15日
發文字號:健保桃字第1033008071A號
101年計有186家醫事服務機構於醫事人員出國期間仍申報; 有34家醫事服務機構於醫事人員住院期間仍申 報醫療費用,請 會員務必遵守相關規定,確實申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