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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竹市衛生局】會員應發揮專業並求自律,不得有大量不合理供應、販售綜合感冒劑及含可待因(磷酸鹽)內服液之行為

發表於

新竹市衛生局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3月25日
發文字號:衛藥字第1030004958號
主旨:會員應發揮專業並求自律,不得有大量不合理供應、販售綜合感冒劑及含可待因(磷酸鹽)內服液之行為
(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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