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dmin 在 2014, 五月 6 - 12:57 發表
發表於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健保桃字第1033009761號
主旨: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效期已屆滿,可就近辦理續約事宜(詳如附件)
相關檔案:
衛生福利部中央健康保險署 函
發文日期:中華民國103年5月2日
發文字號:健保桃字第1033009761號
主旨:醫事服務機構合約效期已屆滿,可就近辦理續約事宜(詳如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