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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衛生局】有關「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 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及附表十三,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410738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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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呈衛生局有關「藥事法第102條所稱無藥事人員執業之偏遠地區與非屬上述偏遠 地區列表」附表七、附表八、附表十一、附表十二及附表十三,業經衛福部於中華民國108年11月18日以衛授食字第1081410738號公告修正,並自即日生效,詳如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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