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kip to main content

【衛生局】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章事項」第三點及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請查照轉知

發表於

轉知衛生福利部修正「醫事服務機構辦理預防保健服務注章事項」第三點及第十二點,並自中華民國113年1月1日生效,詳如公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