修正「藥物回收處理辦法」,名稱並修正為「藥品回收處理辦法」及修正「藥事法旅行細則」第三十七條,業經衛生福利部於中華民國112年10月20日以衛授食字第1121410884號及衛授食字第1121410885號令修正發布,詳如公文。